什麼是公民不服從?從2100節目的錯誤陳述開始談起….
Posted: 08/21/2013 Filed under: Circulation, Comments, Human Rights, Research, Taiwan academia 43 Comments(來源:Deviant Art,連結在此!)
Update: 08/27/2013
這篇文章以一種超乎我想像的方式傳播,我相信它也已經達成預定目的之一了:藉由著自身讓公民社會有機會思索更多關於公民不服從的意義,實踐可能與對於轉型社會的重要性。
在這篇文章下方有許多討論是非常有意義的,希望有興趣的人可以進一步閱讀,相信會比閱讀我的這一篇獲得更多啓發。另外一些討論是詢問轉載許可的,雖然我相信已過轉載高峰。然而,就轉載許可而言,我同意每個人在標示出處的條件下轉載這篇文章,但若轉載之處是盈利機構或是須事先收費才能閱讀的話,請先來信詢問本人的意見。
最後是關於我自己對於文中不足之處或是下方討論的回應部分,這一點請容許我先將文章自身發酵,我知道我的討論有許多需要細緻化與釐清之處,然而如果可以的話請先讓文字,觀念與想法自己說話一下,待時間許可我再一一說明自己的想法。謝謝各位,希望這篇文章能夠繼續履行它的任務。
Original: 08/21/2013
昨日TVBS的2100全民開講節目(昨日節目已有人上傳到youtube,按此瀏覽!)討論了一個饒富意義的主題:公民不服從,雖然只有佔這個節目的10多分鐘,但是由於其來賓內數位錯誤的觀念,或者是根本不知所云的說法讓這個概念有可能因為這個節目被更多人誤解,這是本篇長文的寫作背景。希望仍對於這個概念的討論提供一些釐清的幫助。
對於TVBS 2100節目討論公民不服從的幾點想法
今天(8/20)的2100全民開講節目一開始探討了一個具有長久歷史的概念:公民不服從,然而這個節目雖然在一開始以公民不服從作為主題開場,但其討論的內容卻有許多問題,這些問題一方面是來自於幾位來賓對於這個概念欠缺認識以及僅憑自身的直覺便針對這個概念及其所蘊含的行動大肆評論。錯誤來源包含了國民黨立委蔡正元,評論家唐湘龍與周玉蔻等人的說法。然而,這幾位來賓的錯誤觀念除了暴露出自身的無知之外,更顯示出作為一種古典政治哲學主題的範疇儼然在台灣社會中起了新的發酵與作用,這或許是他們可以給臺灣社會少數的貢獻可能之一。
這一篇文章的目的在於針對節目內容中所提到的關聯到公民不服從的等概念進行釐清,降低這個節目對於一個具有知性與實踐上重要意義的概念的殘害。這篇文章的目的在於梳理出公民不服從的概念以及其幾個對於這個概念的誤解。它所呈現的主題包含了以下幾個:1. 我將初步界定公民不服從這個概念,以便清晰化討論對象。2. 公民不服從與守法義務之間的關係。3. 多數決規則與守法義務的關係。4. 非暴力作為公民不服從的核心與其相關衍生之爭議。
我希望我的討論是學術性的,但是我對於2100幾位來賓的批判是具體的,這正是公民不服從概念的所要求的性質之一。因為,這個概念的豐富性來自於社會許多行動者不斷地實踐,不斷地試錯,不斷地鍛鍊動者自身的意志與理念,這個概念的古典起源本來就來自於對於具體行動的反省(例如最早可以延伸到蘇格拉底的例子)。也因為公民不服從行動的這個特色,讓學術思變更顯得重要,因為唯有學術思辨提供了許多概念工具與規範性理論,行動者才有可能理解到自身行動更深層的意義與後續可能性。
1. 基本界定:什麼是公民不服從(civil disobedience)?
在此,所關心的是有無辦法提供一個較為清楚的概念用來描述我們一般稱之為公民不服從的行為。首先,既然是「不服從」(disobedience),因此所指涉的就是行動(act),這個行動違反了法律規定的內容(legal content)。不服從本身預設了規範的存在,如此一來才有不服從可言,當然,可以爭執的是究竟這個規範是法律,道德,抑或宗教等等,在此限縮到法律規範。
而這個不服從的行動有幾個基本特色:a). 它是一種具有自覺的「政治行動」,依照John Rawls的看法,所謂的政治行動意味著行動者藉由違反法律的行為希望向社會成員提出具有政治正義性質的討論,並且藉由正義觀念證立自己的行動。也因此,這個政治行動不若我們台灣社會在日常語言中所使用的意義一般具有負面意涵。例如,家長會跟子女說,「這個有政治色彩啦,不要參加」等語。b). 它也是一種「公開」(public)違反法律的行動,公開的意義在於因為其公開違反法律,而讓社會多數成員可以見到其所訴求之基本議題的正義性質。c). 最後,公民不服從是「非暴力的」(non-violent act),由於Rawls所設想的公民不服從是奠基在理性思辨的公共場域之中,因此非暴力所代表的意義不僅呈現出行動者違反法律行為的道德正當性基礎,也確保了基本議題的正義性質可以被社會所思辯。上述公民不服從之行動的三個特色雖然有或多或少的爭議,但是基本上是可以被接受成為一個討論出發點。公民不服從還有一個特色就是John Rawls所稱的最後手段,他認為行動者必須窮盡合法程序裡面的救濟可能,如此認為自己所關心的正義議題獲得漠視或是不當對待,才有發動公民不服從的門檻。此外,我們也必須注意到Rawls所提到的最後手段與窮盡救濟途徑等特色是在理念化的社會脈絡下所提出的,對於轉型社會或是民主轉型的國家,這種最後手段的要求是不是得已有自身理論基礎仍需要討論。
有了上述基本界定,就可以先處理唐湘龍的發言。他提及許多問題可以運用合法途徑解決。這個想法指責了這次的佔領內政部與音樂會等事件是根本不必要的,沒有窮盡救濟途徑。他的發言僅顯示出自身對於公民不服從的宣稱的無知,農陣對於土地正義的議題已經關注許久,相關的法律救濟程序也在進行,然隨著劉政鴻政治手段強度的提高,農陣與居民的訴求也被漠視。唐湘龍此類的觀點僅是一個沒有意義的說法。 簡單地說,就是廢話。
2. 公民不服從與守法義務的關係
一個值得討論的是不服從與守法義務之間的關係。公民不服從預設了行動者具有遵守法律的義務。那麼什麼是守法義務呢?這其實是個複雜問題,在此僅能以一種簡化方式處理。守法義務大抵上有兩個層面:1. 遵守特定法律的道德義務。2. 遵守整個法體系的道德義務。我想公民不服從預設了這兩個種類的義務。但是,在此我們必須認識到所謂具有守法義務不意味著行為人一定要做(或是應該)出與法律內容的一致的行為。因為,行為人應不應該讓自己行為符合法律內容取決在守法義務的性質與強度之上,跟是否有無其他與之抗衡的理由存在。
雖然在學術討論上仍有部分的不同想法,但是預設守法義務應該是目前可以接受的主張。從這個角度來看,周玉蔻的談話,認為應該具有守法態度等等,其實是個沒有內容的說法。許多被標示為公民不服從的抗爭並沒有取消掉守法義務這個主張,也沒有呼籲大家放棄守法態度。相反地,不服從的行動者正在站在守法義務的基礎上針對他們認為不正義的法律進行某種抵抗(非常廣義的抵抗)。這正是公民不服從的一個重要核心。周玉蔻用了華麗的語彙,要指責農陣的人以及參與者沒有守法態度,孰不知他自己應該要先清楚何謂守法態度與義務的觀念。此外,守法態度本身是個非常不具有明確指涉對象的語彙,通常「態度」指涉行為人主觀上對於特定議題的意見,想法或是評價。我相信,周玉蔻絕非在這個意義上使用「態度」這個詞彙,她所想表示的就是「一群人態度不好,沒有禮貌」以及「運用暴力」(這一點將在下面提及)的說法而已。
如果要認真討論「態度」,那麼一個可以切入點是對於違反法律所招致的處罰的接受,這一點是公民不服從的核心。即使行動者自覺到(認識到也預見到)這是一個(或可能是)違法行為,但仍然欣然接受處罰。從法治觀點來看,也正因為行動者這種對於處罰的接受展現出對於「法律的忠誠態度」。雖然,不服從是一個違背法律內容的行為,但是行為人對於「法」作為一個整體仍然具有忠誠態度。也因此,這個性質(對於法的忠誠)讓公民不服從的行為與違法行為或是與嚴格的革命行為有所差別。再說一次:公民不服從指涉了行為之違法性(ilegality),但這不意味著行為人不具守法態度或是守法義務,正是承認守法義務與對於法律的忠誠態度讓公民不服從的實踐成為可能。
3. 多數決規則的意義?
在節目中提出這個質疑的是大埔的里長,提出了一個質疑。他將整個受到影響的比例區分為98%的同意以及2%的抗爭等等。他的想法是既然覺多數人是同意的,甚至是高興的(其實,我很懷疑這樣的說法!),那麼剩下的四戶(或是2%)的人在反對什麼?有什麼理由反對呢?
我想這位里長的談話呈現出幾個重要的問題,其中之一就是多數決規則在民主政治的意義。面對這個議題法學有很多討論,包含憲法中透過權力分立與基本權審查方式限制了多數決規則對於權利侵害的範圍與可能性等等。然而,在此我不打算做這方面的陳述,因為相關文獻已經很多。在此,要思考的是一個更根本的問題:如果多數決規則是當代民主政治運作的一個重要決策規則(decision rule),那麼這個規則在憲政民主的社會中應該占有何種地位呢?如果一個憲政民主在制定之初要思考採納多數決規則,那麼會賦予這個規則何種限制呢?
針對這個問題,John Rawls的討論給予的啟發仍然值得參考。Rawls所設想的參與憲政基本結構設計的參與者在一開始會面對一個問題:是不是要將多數決規則放在一個重要且核心的地位,讓這個規則成為政治基本原則之一。他的結論是一個有理性的憲政規劃參與者不會選擇多數決規則作為憲政基本原則,多數決規則對於政治決策具有重要意義,但不是根本的意義。因為將多數決規則視為政治爭議解決的根本方式預設了「立法程序」與「自由觀念市場」是一樣的,但事實上即便在一個社會中,所有成員具有一樣的政治原則概念觀,會捍衛相同的政治價值,都會因為「立法程序本身的缺陷」或是「立法者背景條件之不足」產生出「不正義的法律」。因此在這樣的情形下,將多數決規則視為根本政治原則,將允許政治運作產生一個矛盾結果:透過多數決定產生不正義的法律對於全面的人具有拘束力。此外,如果從比較憲政的觀點,多數決規則(特別是簡單多數決是會受到挑戰的,例如在伊斯蘭世界中等)的確不一定是憲政基本原則的必要條件。關於多數決規則的運用與其與民主觀念的內在矛盾,在過去數十年有許多不同領域的研究,例如社會選擇理論提出了不可能定理等等。這些都是在思考多數決規則的意義與侷限重要的資源。
在此我僅想要藉由Rawls的研究提出一個觀點:運用多數決不能證明公民不服從的行為是正當或是不正當的。因為,公民不服從所提出的訴求正是被多數人漠視的正義課題,涉及到一個社會與政治組織的基本構成原則,要使用多數決規則來說明或是指責進行公民不服從的行動者在理論上是不太可能的。此外,因為一個民主政體除了將公共利益視為重要保護對象外,更有個人權利與利益保障的要求,也有其他更實質的原則(例如程序正義與權力行使原則)的要求,這一些也可能會成為限制多數決規則的重要理由。
因此,大埔里長的說法僅是一種毫無意義的宣傳,企圖告訴大家:大埔的居民絕大多數(98%)都不反對徵收。然而,在大埔的關鍵問題:為何政府必須徵收那些不想被徵收的人的土地?多數決規則無法處理與說明這個問題。此外,98%的意義到底何在?那些98%的人到底是以何種方式被政府詮釋為「同意」甚至很高興?這些都是有疑問的說法,也是政治宣傳上常見的花招。附帶一提, 他提及的張藥房的道路交通安全疑慮,苗栗縣政府不是自己派過大貨車作實驗嗎?影片顯示轉彎轉得很順與安全呢!
旁論一:唐湘龍曾提及「公民不服從在第三世界運用得較多」,這個說法也是錯誤的。如果他願意看看公民不服從的歷史發展與相關書籍(甚至還有公民不服從的字典),會發現歐美運用公民不服從的概念非常頻繁,從靜坐,罷工到罷課,甚至是癱瘓交通都可以發現,他也可以去找找過去一年多佔領華爾街運動的進行方式與討論。但我想忙碌的他,應該沒有時間閱讀才對。至於他可能是指「第三世界的公民不服從相較於其他世界比較多」這樣看法,我個人傾向他最好先去找找統計資料,否則我們也沒有時間幫他圓這個無知的說法。
4. 公民不服從的非暴力性質?
在前述界定中,我們提到了公民不服從的非暴力特色。然而,卻也必須承認這是個複雜與具有爭議的特色。雖然,非暴力是直覺上可接受的概念,但卻是一個理論上很不清楚的概念。首先,公民不服從的非暴力,通常是指行動的非暴力。然而,這並未解決什麼是非暴力這個概念。
一個直覺得觀點是,所謂的非暴力行動就是行動本身是非暴力的,例如不會造成別人身體上的傷害結果等等。但仔細思考,上句話其實聯結了兩個相聯結卻不同的概念:一個是「行為」,一個是行為所引發的「後果(consequence)」。在此,我們必須跳過行動哲學複雜的討論,我只想指出一點在操作公民不服從的概念上,所謂的非暴力並非指沒有抵抗,相反地公民不服從的實際操作有許多抵抗方式,也有許多消減不服從行動被國家暴力迅速解消的方式,這些抵抗方式從制度原則(例如設計層層參與組織或是抗議路線規劃,想想華光社區的指揮站),到以一換多的消耗戰(例如一個抗議者要兩個警察抬,進入警備車之後不要迅速自己到座位等等,要盡量消耗執法機關的體力)非常多樣。在運用抵抗方式時有時候會產生不可預見的損害,這不意味著這個公民不服從便是暴力的。我們必須理解到所謂的非暴力是指組織整個公民不服從行動的基本原是將非暴力視為根本原則,因為許多形式的暴力行為壓抑了公共論壇對於不正義法律或是政策的思辨。但是這不代表公民不服從必須是個不會產生損害的抗爭。相反地,觀看國內外的公民不服從案例,其所造成的損害往往很大藉以提升社會對於基本議題的關注程度。
如果台灣社會的諸多民眾(當然包含2100的諸位民嘴)依舊抱持著順民心裡,不肯認真地容忍在多元社會下因為意見表達與抗爭行為所產生的損害,那麼這僅顯示了這些人不肯認真地思考他人不服從的意義,從而無法將自身放在與他們相同地位思考,這是公民社會的一大隱憂。我們從關廠工人的臥軌事件可以見到一股聲音:你去抗議,但不要影響到我任何權益,持續地存在這個社會之中。公民不服從的行為恰恰是,我去抗議而且也要影響到一般人的權益,因為唯有這種方式才有辦法讓社會正視其所抵抗的法律或是政策的不正義性。「引起損害」是公民不服從的一個具有爭議的特色,但是關鍵不在於忽視這個損害的概念,將一切引起損害的公民不服從的行為視為非理性與不正當的。而是正視在既有憲政民主體制下,這些可能引起損害的行為之正當性基礎與界限何在。
我認為,公民不服從的非暴力性質必須參酌行動組織者,整體行動規劃以及對於可能結果的預見程度來思考。那些屬於憲法保障的言論表達行為不應該成為我們討論的課題,因為在憲政民主下即便表達言論的方式或是內容與我們道德觀有所牴觸,仍應該受到最大程度地保障。也因此,說用靈堂超度劉政鴻是暴力是不妥的主張,忽視了憲政ABC。說丟牛糞是不妥的說法,也一樣。
回過頭來,如何評價一位警察因為雞蛋而眼睛受傷呢?這就足以說這個暴力的不服從嗎?首先,我想丟雞蛋是可以成為憲法保障言論自由的表達方式之一。其次,從行動者角度,他們無意透過丟雞蛋引起嚴重個人傷害,他們希望透過丟雞蛋表達對於苗栗縣政府的不齒。如果丟雞蛋被視為一種暴力行為,那麼我們大概找不出來在抗議行動中的非暴力的意見表達方式了。第三,如同農陣的林樂晰所說的,警方如果已經預見可能的衝突,那麼必須要問的是「警察」的安全配備是否足夠?以及這樣的裝備是否符合過往的警察的行為準則?必須要問的是,如果損害發生是另外一方刻意降低執法人員的安全防護,那麼到底是誰主觀上有意圖讓損害發生?並且進而將丟雞蛋並且擴大到整個抗爭的行動解釋為暴力?
5. 小結
這一篇文章的目的一方面是釐清公民不服從這個對於轉型社會具有重要意義的概念,由於篇幅關係我尚未論及轉型社會的影響。但是希望作為一個概念說明,這篇文章能夠達成其目的。其次,這篇文章也希望可以將目前搭著社會運動參與者順風車的「公共」討論所呈現出錯誤認知(具體來說,就是蔡正元,唐湘龍,周玉蔻等人的觀點)提出一些糾正。在當代社會中,我們大概很難期望如2100般的節目能夠有精確與細緻的討論,因為這本來就不是這個節目所設定的目標。但是,我們至少可以要求或是指出那些以上節目為自身事業的人(職業民嘴)必須作基本功課,不要讓自身的無知,影響到看電視的人。
旁論二:周玉蔻提到了「職業抗議者」,他可能忘記自己也是職業民嘴,如果要求職業抗議者採用非暴力,那是否應該要求自己先多唸書以及擔負起職業民嘴的責任呢?
youtube 的連結好像是錯的耶 不是連到2100的影片 !
謝謝,已經將連結更正了。
祝 順心
Marx
謝謝,長見識了
學到很多, 可以藉引用至個人的FB嗎?
您好:
我只是簡述一些基本概念,分享沒有問題。煩請標示出處即可。
祝 順心
Marx
謝謝,很好的一篇文章!
請讓我分享:)
您好:
分享沒有問題。煩請標示出處即可。
祝 順心
Marx
那麼公民不服從就是想怎樣就怎樣嗎?可以潑漆?塗鴨?投雞蛋砸人?
你有基本的閱讀能力嗎?
你的問題邏輯就像,依法行政就想怎樣就怎樣嗎? 銬上口銬逮人再找法條? 說不出法條,就說依照相關法律,你們已經違法? 當公民不服從提出準備好的相關合法依據的法條,就用”妨礙公務”來抵制? 最後大絕招,依法行政,就可以享有初夜權?
不懂什麼是初夜權? 去GOOGLE查一下,這也是當時年代的合法保障,某些人絕對可以主張自己是依法行政。
受教了, 感謝.
不過, 有幾點意見向你請教. 我覺得你會不會對批評抗議者的反對意見理解的太簡單. 固然, 你對名嘴網民的批評是正確的. 但畢竟他們未必受過專門的學術訓練, 用語遣字自然有挑剃的空間. 如果我們秉持詮釋上的慈善原則, 也許批評此次公民不服從運動者(簡稱不符從者)的意見應該是這樣的:
1. 關於不服從者沒有守法態度的批評, 應該理解為不服從者的行為是”違法”的. 既然, 公民不服從定義上就是違法的, 當然這個批評是廢話! 但也是實話! 這個批評在定義上是成立的. 僅僅說公民不服從定義上具備”守法態度”, 並不能證成其”違法”行為. 固然有人認同不服從者的訴求, 因而支持該不服從運動. 但是, 既然民主社會是多元的, 自然有人會”不認同”不服從者的訴求. 對於這些人來說, 他們對於不服從的批評當然也屬於公民行動的一部分, 而提出公民不服從的違法性批評自然在定義上, 以及從他們的觀點上, 是理所當然的. 如果這些人呼籲政府要依法執法, 這樣的批評與呼籲沒有正當性嗎?
2. 關於多數決. 我認同你的意見, 多數人的同意是否能夠正當化對個人權利的損害是有疑問的. 然而, 我認為你同樣簡化了問題的複雜度.
土地徵收的正當性取決於徵收的公益性與必要性, 固然, 這不是98%可以決定的. 但提出這個批評的人意思是, 這同樣也不是2%可以決定的, 也不是一群人上街就可以決定的.
如果說, 2%可以逕行宣告徵收案不符合公益性與必要性; 98%自然也可以逕行宣告該案符合公益性與必要性. 在缺乏適當的程序正義下, 你固然可以指出多數人跟少數人都不能決定徵收案是否有符合公益性與必要性. 這兩者是一體兩面, 不能只說一面而忽略另一面.
公民固然可以採取不服從的手段, 反對不服從的訴求自然也是公民的政治參與. 說批評不服從者是”順民”並非是成熟的公民論述.
謝謝指教,您所提出的都是很有意義的問題。我從最後的意見開始:
1. 關於「順民」一詞,或許有待商榷,如果這個詞彙的使用貼上的負面意涵,那請先接受抱歉。然而,我認為這個詞彙是可以成為一個學術研究主題的,畢竟臺灣社會有很多特殊性,讓我們在民主轉型過程中遇到許多特別的問題,如何理解社會的組成分子以及特性本身是可以成為一個研究主題,我相信這類研究對於台灣的自我認識也具有重要性。而我也必須承認,在寫作當時「順民」一詞的確是意義不明確,我是以立場的差異來劃分的。
2. 其次,關於多數決與土地徵收的問題,的確如您所稱的是很複雜。但是,我印象中許多耕耘土地正義的團體或是個人針對徵收案的正當性基礎提出了說明與質疑。現在的問題是,另外一邊宣稱或是被政府宣稱同意的人是否可以說明這個徵收的正當性?或許我們應該換一個角度問:「政府給出何種理由提出徵收正當性的說明?」我認為這才是兩邊加起來100%的人要對政府問的。另外是,當我提到98%與2%之間時,我無意對立起這兩邊的人及其支持者,我要提醒的是太快將多數決規則放在一個核心理由是有問題的,至少從我的觀點來看是這樣。至於比較規範性的論述,例如徵收正當性,或是符合正當程序的制度規劃則有賴於進一步思考。
3. 最後,您的第一點是關於守法「態度」與不服從行為之間的意見,我不是很理解意思。我想您的重點之一是「即使公民不服從者具備『守法態度』,也無法『證立』他的『違法』行為。」針對這一點,我的想法如下。首先是,有無守法態度是一件事,而可否證立其違法行為是另外一件事。如果您所說的「無法」是指這兩者有別,那這是正確的。但是,如果您是指「無法證立」違法行為,這可能要更一步這裡所談的證立是指那種證立。法律上的證立有可能無法成立,但這不意味著行為人的守法態度(或是更廣義的對法律的忠誠)不可以作為減輕法律責任的考量依據,相反地在實務上,考量犯後態度與動機是量刑的要素之一。如果在此的證立是指道德上的證立的話,意味著這個違法行為是否是道德上可允許或是可接受的行為,我想那麼或許是有可能的。當然我必須承認到這裡的討論是很分歧的,因為這端視我們抱持何種道德觀,或是正義觀等等的,我自己在這個議題上仍需要多做功課。
謝謝您的意見
祝 順心
Marx
感謝回應
基本上我同意你的看法,我想有必要先說明為何我還要提出一些不同的意見。我是念哲學的,但領域不是法政哲學。雖然我們不可避免會有政治立場,但是,作為學術工作者,特別是人文社科領域,是不是除了為自己所支持的立場辯護之外,還應該適度的將自己抽離出政治的場域,以學者的身份幫助社會大眾了解議題、評估正反雙方的立場與理由。由這個出發點,我覺得雖然你原文幫助了社會大眾瞭解「公民不服從」的內涵,但對反對此次不服從運動的理由理解的不夠充分。以致於你的讀者可能會得到一個印象,認為反對不服從者是因為不理解公民不服從的內涵,或是不能包容不服從者所帶來的損害。我不能否認,反對方的確存在著此類人,但以此概括反對方的意見便有以偏蓋全之嫌。所以,我想說明反對方的意見究竟為何。希望你能夠將我的意見視為是對你的文章的補充,而非否定。
再一次強調,我基本上同意你的意見,我只是要補充說明反對方的理由。以下讓我再說明一次。
關於我的第一點,其實很簡單。「公民不服從」定義上就是違法的。所以,自然會引來「違法」的批評。所以,批評不服從者違法是理所當然的,而有人提出要求國家要依法制裁違法者自然也是理所當然。歷史上著名的不服從運動,很多都是在故意違法後接受法律的制裁,透過這樣的自我犧牲來凸顯制度的荒謬性。從事不服從運動之前,不服從者本應認清其行為是違法的,並且有意圖的使用違法手段來達到其政治目的。如果不服從者面對違法的批評,反而是反唇相譏批評者是政府的順民走狗,那麼,是不是可以說這些不服從者並沒有認清其行為的違法性呢?
所以,如果把「不服從者沒有守法態度」的批評理解成「不服從運動是違法」,那麼,不理解「公民不服從」內涵的人就不是批評者,而是不服從者。
更進一步講,此次對於不服從運動的批評主要在於其手段是違法的、不正當的、民粹式的。是不是提出這樣的批評,就代表批評者不理解公民不服從,或是只願當個順民不願意容忍不服從運動呢?我認為,如果不服從者忽視這樣的批評,同樣代表他不理解公民不服從,或是,他們的不服從運動是不成熟的。為什麼?讓我說明之。
「公民不服從」本質上是「違法的」(illegal)但「道德上『可』證立的」(morally justifiable)[請見Stanford Encyclopedia of Philosophy, ‘Civil Disobedience’]。應當注意的,「可證立的」(justifiable)並不等於「證立的」(justified)。換句話說,有些不服從運動有可能在「道德上無法證立的」(morally unjustified)。因此,「公民不服從」這個概念本身在道德上是中立的,不幸的是,在台灣使用這個概念有凡是冠上「公民不服從」的運動都是道德上證立的傾向。這表現出在台灣無論運動者或批評運動者都有不理解何謂「公民不服從」的問題。你板子只打一邊,而沒打另一邊,是不公平的。
既然,不服從運動不是先天上就是正當的,其正當性取決於在道德上是否是證立的(justified)。成熟的公民不可以凡為公民不服從運動就加以支持,而應該是評估該運動是否在道德上證立的。在評估上,應該考慮其運動之「目的」(運動的訴求)與「手段」(違法行為)。因為基於「正確的目的不能證立錯誤的手段」此一廣為接受的道德原則,如果不服從者的手段在道德上是錯誤的,那麼就會削弱甚至是取消其運動在道德上的正當性。因此,討論手段的道德的正當性是評估不服從運動正當性重要的一環。而關於「違法」、「手段不正當」、「民粹式」的批評自然是不服從運動必須考慮的!
由於文章長度,我不想詳細討論此次大埔案的手段正當性。我只簡單提兩點。第一,公民不服從由於其違法性,在手段上的正當性就難以自圓其說。其正當性通常必須來自於運動者已經窮盡合法的手段下(如你所提Rawls的看法),只好採取不服從運動。然而,白衫軍兩次合法集會遊行成功使得政府修改軍審法才剛剛發生,大埔運動者為何不趁勢運用白衫軍的民氣進行合法的集會遊行,反而採取違法的不服從運動,殊難理解。既然體制內合法的手段是有可能達成目的的,採取違法的手段自然會引來手段不正當的批評。
第二,關於「非暴力」和「引起損害」。非暴力的確不代表不會引起損害。但這損害通常都是在於運動者上(不服從者的自我犧牲),而非在他人上。經典的公民不服從,例如抗稅而入獄,或故意墮胎讓自己承受反墮胎法的官司,兩者共同的特色在於(1)自我犧牲,(2)衝撞具有針對性(稅法、反墮胎法)然而,大埔案的運動是造成他人的損害,而且衝撞的對象也沒有只針對土地徵收條例。跟經典正當的公民不服從運動相差甚遠。引來手段不正當的批評並不意外。
你也許會不認同我對於大埔案手段不正當的批評。然而,我的重點是這些批評都是在評估不服從運動應考量的,不應該輕易忽視。
回到原文第二點,關於多數決與土地徵收正當性。土地正義運動者提出的反對意見應該分成兩類,一是土徵條例讓行政機關有對土地徵收是否符合公益性等有最終詮釋與裁定權;二是針對大埔區段徵收實為土地開發因而不具有正當性。前者屬於程序正義問題,後者屬於實質正義問題。關鍵在於,實質正義的討論,無論合理與否,其結論必須經過正當的程序才能夠取得合法性。
對於土地正義運動者的批評在於,雖然他們在大埔案中關於程序正義與實質正義的質疑不無道理,然而,在土徵條例沒有修改前或是被判定違憲前,運動者不能跳過程序而自認為自己的主張是正義的,而且還要求別人接受。值得注意的,運動者並非只有提出對於徵收案的質疑,而是直接「否定」了徵收案的正當性(「拆政府」的口號便是自己宣告政府不具正當性)!這當然會引起98%的批評:為什麼2%可以逕行宣告徵收案的不具正當性?關鍵並不在於,98%沒有提出自己對於徵收案正當性的理由而2%有;關鍵在於,2%直接跳過了程序問題而宣告了自己的主張是正當的。
同樣的,也許你會不同意我的論述。不過,這樣的反對意見是你原文沒有考慮到的。
就此打住,
敬祝 學安
獲益良多。
同意!
完全說出我想表達的意見, 可惜沒有您這麼好的文筆與條理, 感謝.
你好,我是文化大學新聞所的學生,Vira,很高興來訪你的部落格,也很敬佩你對公共事務的關注度和分析能力,而我近期在研究公民使用新媒體作文章時的超連結實踐活動(有點繞口),主要是想知道非新聞工作者在撰寫深度文章時使用超連結的狀況,不知道能有機會訪問你嗎?
我知道你目前在國外,但如果有機會的話,懇請接受訪問,謝謝。我也會持續關注你的部落格!
您好:
謝謝稱讚。而您的研究主題很有趣,雖然我不太清楚新媒體指的對象是什麼,然而如果是以網絡方式傳播的文章,據我所知道的,作者或多或少都會透過超連結方式讓讀者可以有另外一個參考文本,我想您的主題應該會帶來很有趣的結果。
由於最近比較忙,所以可能無法在近期協助您在這方面的探討。如果您覺得我的經驗仍有可供參考之處,再請您以e-mail聯繫我,屆時再商議適合時間。謝謝。
祝 順心
Marx
Marx您好:
謝謝您的回應,如果確定時程,希望到時能有機會與您相談,但不會勉強~
祝你寫作愉快
作者您好,讀此文,深感受教,我想,此文不僅釐清當天2100討論中的問題,也顯示出江宜樺今天所指出818行動不符合公民不服從,是錯誤的看法,企圖把塗鴉,以及砸蛋等行為與暴力扣連。並且也試圖透過把大埔四戶定義為”少數”,”個案”,而瓦解對正義的證立。
不知道您會不會對遠離學術的江院長有所回應?
您好:
我想江教授的著作針對自由主義等相關議題做了許多闡述,無疑地仍具有許多重要的參考價值。至於江院長對於這次運動(或是諸多運動)的看法,我想公共論壇上已有許多討論了。我實在沒有太多想法。話語跟著作一樣,有時都會以某種方式延續下去,至於以何種方式延續?或是是否會產生扞格?這都需要時間作為一種實現條件,包含我自己的也是一樣。
祝 順心
Marx
請問有沒有心力能談一談關於暴力公服不服從的討論?我知道哲學上有一些聲因仍在質疑「非暴力」作為公民不服從行動的正當性條件這個預設。目前只看過John Morreall在1976年發表於Canadian Journal of Philosophy的一篇文章(”The Justifiability of Violent Civil Disobedience),是將「暴力」的概念定義為「侵權」(violation of the rights of others),並主張過去對暴力/非暴力的區分其實是侷限在physical violence/non-physical violence的區分,並透過舉證說明這種區分是任意的,因此主張公民不服從行動的正當性並不依賴在「非暴力」的特徵之上,而是其它特徵(例如是強調說服還是強調強迫改變?暴力手段的選擇和行動目的間是否合乎恰當比例?……等)。至於其它網路上能找得到的文章多半找不到全文(學校窮),所以很好奇有沒有更細緻的其它說法?畢竟Morreall的文章有一點說服我的地方在於,與他人討論的實際經驗上,爭議「暴力」的定義很容易會演變成verbal的爭議,那不如放棄對難以界定的「非暴力」性格的堅持,轉而思考其它證成抗爭時的違法行為之正當性來源?
Hi,
我上面的回應有關於這個議題的討論。我沒讀過Morreall的文章。我的想法是這樣:
公民不服從的正當性來自於其目的(訴求內容)的正當性與手段(抗爭方式)的正當性。之所以需要考慮手段的原因在於「正確的目的不能證成(justify)錯誤的手段」這一道德原則。據此,即便目的是正當的,若手段是不正當的,就會減弱或是取消不服從的正當性。
正是在考慮手段的正當性,我們需要考慮不服從運動的「非暴力性」。由於不服從本身的違法性,在手段上的正當性就很難自圓其說。因為,我們可以質問,所有合法的手段真的已經窮盡了嗎?在有合法手段的選擇下,就很難說服社會不服從運動是正當的。也就是這個緣故,公民不服從需要藉由「非暴力性」來說服社會運動在手段上的道德的正當性。並且,在面對司法制裁時,最好是願意接受法律的制裁。這樣,社會會認為,雖然你的行為是違法的,可是你沒有侵害到他人的權益(非暴力性),並且也願意接受司法審判(Marx所說的守法態度),如此,社會比較容易接受不服從運動在手段上的正當性。
在這點上,Morreall是正確的,「非暴力性」應該理解為「不侵犯他人的權益」。在這點上,既然大埔運動者用言語辱罵政府官員、噴漆等等,就不是非暴力性的。
至於,暴力的公民不服從有沒有正當性。也許,目的上是有正當性的,但問題是採取暴力,又加上是違法的,就難以證成手段上的正當性。當然,可以考慮推翻「正確的目的不能證成錯誤的手段」這一道德原則。但是,推翻這一原則固然在哲學上是有人主張的,但這一原則有很強的直覺性並且為眾人所接受,不服從運動者要說服的不是哲學家而是社會大眾。因此,不顧手段的正當性就難免會遭致他人的批評。
希望我的解釋對你有幫助,歡迎討論。
我個人認為「正確的目的不能證成錯誤的手段」這個道德原則對我來說有點難以理解。在考慮一個行為的道德價值時,我們往往需要同時考慮該行為的目的、理由、手段等元素之間的交互關係,很難獨立判斷「目的」本身的道德正當性與「手段」本身的道德正當性。
比如說,國際上工運常見的霸工手段是佔領工廠和生產工具,其目的當然是為了迫使資方認真地看待工會對工人應得之待遇的意見並進行充分的協商;而霸佔生產場所和生產工具則是為了讓目的能夠有效被實現而不得不為的手段,否則資方總是可以找到其他替代的工人來繼續生產以降低霸工對公司造成的傷害。但在其它目的之下,例如為了敲詐或盜取商業機密而侵佔工廠與生產工具則會是明顯不正當的手段。
在這兩個例子的對比之下,我們如何能夠主張前者並不是用「目的之正當性證成手段之正當性」?事實上,在缺乏目的的條件下,我懷疑我們能夠如何獨立判斷一個「手段」的正當性?畢竟在缺乏對目的的認知的條件下,我們恐怕連什麼是「手段」都無法辨識出來。
抱歉,訂正一下錯別字。
「罷」工被我誤植為「霸」工。
不好意思,補充一下:John Morreall的文章在此可以直接閱讀(http://media.library.ku.edu.tr/reserve/resfall06_07/Comm102/TheJustifiability.pdf)。
回應頌竹,
在原文中,我有提到,並不是所有的哲學家都支持「正確的目的不能證成錯誤的手段」這個道德原則,所以,你可以把你的例子當成反例。
如果你覺得不能理解為何有哲學家會支持這個原則,可以用Sandel在《正義》一書的例子。如果你看到一部台車將會壓死五個人,旁邊有一個大胖子,如果你將大胖子推下軌道,就可以擋住台車救了五個人,但大胖子會因此而死。你要不要推大胖子呢?多數人的直覺是不可以推大胖子。理由通常是,雖然目的是好的(救了五個人性命),但手段是錯誤的(犧牲一名無辜者性命),所以,這個行為(推大胖子)是道德上錯誤的。這裡就有該原則的思考。
就算你拒絕「正確的目的不能證成錯誤的手段」這個道德原則,這也不代表,只要目的是正確的,你就可以任意採取錯誤的手段。如果你有其他更好的、正當的手段可以選擇,而你反而選擇錯誤的手段,你的行為也許仍是錯誤的。這就是為什麼對於不服從運動,應該去檢驗該運動是否在從事不服從運動前,已經窮盡了合法手段,或者,他所採取的不服從手段,能不能有更好、更正當的手段。
一、
Sandel那個例子並不是支持「正確的目的不能證成錯誤的手段」的好例子,我甚至懷疑哲學上有沒有任何可以支持那個道德原則的好例子。
那個例子不是好例子的理由可以參考哲學(特別是倫理學)上對於Philippa Foot所提之Trolley problem的討論,在都是以救五人為目的且以死一人為手段的設定下,不同的情境會令人有不同的道德判斷,這顯示相關的案例中真正影響人道德判斷的不是目的之正當性能否證成錯誤手段的問題,而是目的與手段之間的各種交互關係之綜合判斷。
二、
我的確不支持「正確的目的不能證成錯誤的手段」這個道德原則。但在我的原文裡也並未主張在任何情況下只要目的正確就可以不擇手段。我至少還提及(例如)選擇的錯誤手段(無論是違法還是涉及暴力)是否能夠合互比例……等等規範性的限制。
您好:
關於您提及的暴力的公民不服從的可能性(不論是概念上可能,或是道德證立上的可能)我想是一個非常有趣且很重要的議題。我自己的研究部分也著重在這裡。關於John Morreall的文章:The Justifiability of Violent Civil Disobedience,也是探討暴力與公民不服從的一個重要參考文獻。我想他文章的一個基本出發點是所謂的暴力是指對於以人為違犯對象的一種行為,關鍵還是在以人為違犯對象,所以他區分(或是舉例說明)了拿石頭砸鄰居的車窗以及拿石頭砸垃圾場中的淘汰的車,同樣都是拿石頭砸一個客體的行為,前者是暴力行為,後者不認為是暴力行為。我相信他的說明會有一些困難,因為例如拿石頭丟一隻有人養的動物,以及拿石頭丟一隻確定無人養的動物,似乎都被認為是暴力行為(不論語言使用上或是觀念上)。然而,我目前對於暴力與非暴力真是沒有太多新見解。我也相信不論是在支持或反對這場「拆政府」的運動者對於暴力概念的使用都有進一步思索的地方。
此外,在規範性理論部分,我想暴力是否可以被證成,或者是經由比較細緻討論後的暴力概念或是類型化的暴力是否可以被證成的。關於這一點我個人(樂觀)認為在經過仔細討論後是有這個可能的。我的初步構想如下,但也僅止於一種簡述而已:在轉型社會裡面,社會成員至少會同意一些「基本的公民不服從原則」,這個原則允許個人藉由群體力量在「必要且合理的」範圍內使用「強度很大的不服從手段」,或是「使用強度很大的手段」來達成不服從所希望達成的「目的」。這個原則(當然目前還很空洞,有待進一步探討)基本上「允許」(或是「可以證立」)進行公民不服從行動之後果(result )作為不可避免的損害,以及在可控制範圍內行為之結果(consequence)的損害。(我有點忘記consequence與result的對應哲學中文詞彙了,但是我技術上區分這兩者)
至於如何檢視一場運動是否為暴力或是非暴力呢?或者是區分標準是什麼?我目前傾向用哪些基本原則構成了這場運動作為一場集體運動的組織,決策與行動原則。在此,我自己希望未來可以將對於公民不服從的規範證立的討論帶入組織與結構分析的面相。我想公民不服從作為一種團體行動,或是集體行動,因此如何從集體行動觀點思考或許可提供我們很有趣的想法。這是我目前自己的一些規劃與方向,當然請容許我有很大的修正與保留空間,畢竟一些都在初步進行而已。
祝 順心
Marx
“如果丟雞蛋被視為一種暴力行為,那麼我們大概找不出來在抗議行動中的非暴力的意見表達方式了。”
針對這點有所疑惑
白衫軍我沒看過他砸雞蛋
甘地的公民不服從好像也沒聽過有人砸雞蛋
而他們的確也達到了他們的目的
的確也是有表達了他們的意見
我認為
抗議行動中的非暴力意見表達方式
扣除砸雞蛋確實還有其他的
而砸雞蛋只是在宣洩不滿而已
沒辦法表達任何訴求
舉例
小明看阿華的髮型不爽
於是隔天準備了一盒雞蛋
看到阿華就砸過去
砸完就走了
我想阿華只會覺得莫名其妙而已不會知道是因為他的髮型惹得小明不滿
扔雞蛋這樣的行為是為了宣洩心中的不滿
這樣的事情同時也會達到羞辱的目的
這也是扔雞蛋的人必定有設想到的
丟雞蛋跟扔汽油彈唯一的差別就在於這樣
雞蛋是偏向精神上的羞辱
而汽油彈則是造成身體上的損傷
我想丟的人是必會考量到這點的
所以準備的是雞蛋
而不會是汽油彈
這樣的行為也的確是暴行
不過當然這似乎也常被忽視
台灣教育中存在著的言語霸凌和精神霸凌
應該也是算在暴力之一的
沒有道理丟雞蛋達到羞辱目的的行為不算暴力
白衫軍的集會遊行是合法的。所以不能算是公民不服從運動。公民不服從,正如Marx大所說,是違法的。集會遊行跟公民不服從兩者是不一樣的。
所以,你可以考慮另一個問題:「既然合法的集會遊行可以成功推動政府修法,為何還要採取公民不服從運動?」
關於暴力的議題,上面回應串也有討論。
不
我針對的白衫軍只是
“如果丟雞蛋被視為一種暴力行為,那麼我們大概找不出來在抗議行動中的非暴力的意見表達方式了。”
這句話的意思也就是說丟雞蛋是抗議活動中最基礎最無道德或是說最可能被實施的手段之一
我相信遊行也是屬於抗議的一種
也就是說任何的遊行
丟雞蛋都是一件合理的事情
這句話很明顯有問題
我認為丟雞蛋不是一個抗議行動中表達意見的非暴力方式
甚至他本身根本也沒辦法表達任何意見
“既然合法的集會遊行可以成功推動政府修法,為何還要採取公民不服從運動?”
這段話我用例子來舉例應該就可以了
去官府擊鼓鳴冤應該也是可以解決冤屈
為何還要舉起反旗
大概就是這樣
因為不得已意見被漠視之類的種種原因
雖然我觀察的結果是近來的公民不服從以打著不服從的作秀居多
大概就是這樣
看完~ 基本寫得不錯, 但感覺上有些地方有點問題 …
例如 : 公眾利益與個人權益之間的平衡點與取捨原則為何 ? 大埔多數的同意戶若不應侵犯少數不同意戶的權力, 公民運動的多數又如何能介入相對少數的”多數同意戶”的權力呢 ? 私以為公民運動應以全面性的法令檢討與改革為原則, 可拿個案來探討如何修正律法, 但切不可無端介入個案, 那不但會嚴重失焦, 更會產生新的受害群眾, 亦不符合已依原始法令所走過的程序正義.
中華民國憲法要求國家不得剝奪由憲法規定保障人民的自由權利,除非滿足以下四個條件的其中之一(而且這是指必要條件而非充分條件):「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增進公共利益」。並且任何剝奪由憲法保障人民的自由權利之國家行為均須由「法律」規定,同時要合乎比例原則(目的正當、手段必要、且目的所保護之利益與手段所造成之侵害間合乎恰當比例)。
因此,在土地徵收案中,因為涉及犧牲人民由憲法所保障之自由權利(財產權、遷徒自由……等)之故,所以其正當性必須由是否合乎「公益」(以滿足「促進公共利益」之要件),且必須滿足比例原則(因此關係到手段之必要性)。這種情況下,徵地的正當性與同意戶數的多寡基本上是無關的。也就是說,多數同意戶並不會因其同意或多數而有任何「權利」。
我覺得我應該說更清楚些。多數同意戶當然有一些相關的權利,例如領取補償金或抵價地的權利。但那些權利之成立都必須建立在那個徵地案(以大埔為例,就是科學園區擴張的案子)具有增進公共利益的特徵,而且具必要性。因此當徵地案不符合增進公共利益的條件,也沒有必要性時,有再多戶同意徵收,只要有一戶不同意,那些多數都不會構成任何法理上強制剝奪少數人由憲法保障之自由權利的正當性。而這是我說多數戶不會因其同意或多數而有任何權利的意思。
首先, 我很認同前面 windkidho 所述的內容.
其實在真實的生活中, 我家也陷入類似的困境中.
以文林苑與碧潭段的都更案來說, 在建商整合都更的早期, 同意戶通常都不會太多, 若是反對都更的社運團體在此時介入, 應該是會得到原住戶真正的掌聲.
但真實的情況卻非如此, 在原住戶還不是很同意都更案的時候, 一來沒有話題與對抗性, 二來沒有利益的絕對性, 是故社運團體不會於此時來幫我們這些求助無門的老百姓.
可是等到經過幾年的對抗, 協調與整合後, 好不容易有了一個大家勉強接受或是欣然同意的結果時, 就開始有奇奇怪怪的反對團體出現了 …
請原諒我用奇奇怪怪來形容反對團體, 因為在碧潭段都更案的情況確實是很奇怪. 一位”聽說”是屬於綠黨的成員, 於案子的晚期搬進附近宅第, 然後開始有攤販的自救會成立, 接著說有個我們住了幾十年都沒人注意的老樹不能去動它, 再來又說建築離橋墩太近會有危險 … 等到問題一一被解決與回應後, 乾脆就耍賴說建商要拆橋作都更, 鬧得沸沸揚揚的, 新北市府也一再公開說明此案不可能會拆橋, 結果竟請出大絕, 直接向文化局申請將碧潭吊橋定為古蹟. 我們當地住戶都覺得這麼無賴的作法怎可能會成立, 但在公部門審查的過程中, 他們每場都去鬧, 而且還動用網路的力量, 請滿腔熱血的鄉民們打電話與傳簡訊去騷擾審查人員, 最後在沒人敢犯眾怒的情況下, 第二次審查還真讓此古蹟認定成案了. 可是我想請問, 鄉親父老們早就搬離原住宅第, 房子在無人照顧的風雨中, 早已破損不堪, 老人家整天在問何時能動工, 今生是否有再回去住的一天呢 !?
以上是自身面臨的真實情況, 試問公民運動為何要針對個案來攪風攪雨, 鬧得雞犬不寧 ? 對於已走過正當法律程序的個案, 即使有可議的空間, 是否應提出法令面的改善之方, 而非硬是擋下, 強行焦土之策, 而最後的苦果, 也總是只讓原地住戶默默承擔, 抗議者早跑到其他場子去主張他的下 n 個正義去了. 君不見文林苑的三十六戶同意戶, 激情過後, 又有誰來分擔他們的苦痛呢 ?!
也就是基於此切身之痛, 我才會認為公民運動應以全面性的法令檢討與改革為原則, 個案可拿來探討如何修正律法, 但切不可無端介入個案, 因為不但會嚴重失焦, 更會產生新的受害群眾, 亦不符合已依原始法令所走過的程序正義.
都更和土地徵收在法律意義上是完全不一樣的問題。我對現行都更法條的不滿:
http://isaacstn.blogspot.tw/2012/04/blog-post.html
至於能不能深入個案干涉的問題較為複雜。但我基本上的想法是,如果法規設計確實有正當性的缺陷,且後果將是犧牲個人由憲法保障的自由權利時,造成的不便是值得忍受的。但我說這話很明顯會有種不是當事人在說風涼話的感覺,所以其實你聽聽就好。
我基本上同意在都更案件中被停擺的同意戶之權利確實會因為社運的干涉而受到妨礙,但我認為該為受妨礙之權利負責的不是運動者,也不是釘子戶,而是設計不正當法律的政府。
Hi 頌竹,
這些徵收案有沒有正當性,關鍵取決於符不符合公共利益。這點大家都會同意。問題是如何判定符合公益性。在此,我不深入討論,但我建議你讀讀看詹順貴律師今年發表的論文。詹順貴律師長期關切土地問題,我相信他在抗議者中是很有知名度與公信力的。
http://thomas0126.blogspot.co.uk/2013/01/blog-post_6943.html
從論文中(與文後的審查意見),可以得出「公共利益」基本上是個極難定義的概念。換句話說,如果我們要討論出一個大家都接受的「公共利益」的定義,可說是不可能的任務!沒有明確的定義,那麼關於公益性的判定也不會有明確的標準。若此,關於公益性的實質討論就很難有共識。所以,與其大家為了徵收案是否符合公益性而吵翻天,不如先好好討論出一個大家都能接受的決策程序,透過此一程序,一旦決定了大家都應該接受。
再者,目前抗議者指出現行土徵條例在設計上有問題,因為徵收案的公益性是由行政機關裁定的,所以有球員兼裁判之嫌。我覺得這點是正確的,然而,沒有任何一項公共政策是完美的,要指出缺陷很容易,問題是如何改進它。如果沒有更好的方案,那麼耗費這麼大的社會資源,又為了什麼呢?
就我所知,農陣是要求所有的徵收案內政部都必須召開聽證會。但這又能改變什麼?以大埔為例,就算讓所有徵收戶都來開會,98%支持徵收,2%的人反對徵收。政府該做什麼樣的決定?是採多數決嗎?所以,我們要用多數決來決定公益性?還是只要有人反對,徵收案就要否決?可是,如果說公益性不該由多數來決定,那也不能讓一個人來否定,因為這個人反對可能是出於私利;而如果真的符合公益性,個人願不願意,並不重要不是嗎?若說,在聆聽了被徵收戶的意見後,最終由政府裁決公益性,那不是又回到球員兼裁判的老問題?
[…] [1] 公民不服從的定義及討論請參考wiki及Marx Chen的分析文,其中心思想係採非暴力形式。本次行動是否屬之各方有不同解讀,包括行政院長江宜樺表示此次行動違背公民不服從的非暴力。 [2] 例如哲學家朱家安針對此次事件撰寫《不傷的緣由》、《暴力的條件》討論暴力之定義。 [3] 更精確的說法是視障者(blind)、視覺機能障礙者(visually impaired)、對印刷物閱讀有障礙者(print disabled);本文以「視障者」代稱以上三者。 [4] 全稱為 MARRAKESH TREATY TO FACILITATE ACCESS TO PUBLISHED WORKS FOR PERSONS WHO ARE BLIND, VISUALLY IMPAIRED, OR OTHERWISE PRINT DISABLED,草案全文可在世界智慧財產局下載。 […]
有點好奇的想請教,公民不服從運動一般來說如何的看待錯誤的資訊散佈(或者”說謊”)一事
[…] 最後,關於公民不服從的一些想法,或許對於有興趣的人會有一點幫助(什麼是公民不服從?從2100的錯誤陳述開始談起…)。 […]
“第三,如同農陣的林樂晰所說的,警方如果已經預見可能的衝突,那麼必須要問的是「警察」的安全配備是否足夠?以及這樣的裝備是否符合過往的警察的行為準則?必須要問的是,如果損害發生是另外一方刻意降低執法人員的安全防護,那麼到底是誰主觀上有意圖讓損害發生?並且進而將丟雞蛋並且擴大到整個抗爭的行動解釋為暴力?”
錯誤的引用啊.. 警方在配備裡面有護目鏡啊.. 鎮暴單位會配.. 所以? 自己把運動提升到暴民…
[…] 什麼是公民不服從? […]